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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落地簽 泰國從嚴管理

2006-9-12 10:40| 发布者: 网站编辑| 查看: 156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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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曼谷11日電】泰國移民警察局日前宣布,泰國將實施更嚴格的過境落地簽證新規定。根據新規定,過境遊客落地簽證最多可續簽2次,在泰境內逗留時間總計不得超過90天。

移民警察局警長素瓦﹒探隆詩沙庫說,採取更嚴格的措施是為了防止一些外國人濫用「落地簽」待遇,通過多次往返泰國周邊國家,無限期延長在泰逗留時間。

「落地簽」是指過境遊客無需在出發前申請泰國簽證,而是到達該國後再辦理。目前,泰國給予中國、美國和印度等41個國家和地區的公民過境「落地簽」待遇。

如中國公民在持有第3國有效簽證和相應國際機票的情況下,途徑泰國時可在曼谷辦理落地簽證,1次「落地簽」可獲準在泰國境內停留15天,通常只可續簽1次,最多可停留30天。

素瓦指出,一些包括旅遊者在內的外國人「鑽法律漏洞」,在獲得落地簽證進入泰國之後,乘車到泰鄰國邊境辦理出境證明,當日再度返泰重新獲得過境落地簽證,如此反復,結果就可在泰國無限期逗留。

素瓦說,新規定一經泰國皇家警察署批准,就將付諸實施。

新措施規定,可在泰國享受「落地簽」的41個國家和地區的公民在泰國初次辦理過境落地簽證後可以逗留30天,過境落地簽證最多只可續簽2次,持過境落地簽證在泰國逗留時間不得超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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