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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政策的適用對象為目前仍處於促投階段的企業,而且機械和建築等受到水災的直接影響,其享有的優惠分為2種情況。第1種情況是如果項目得到免法人所得稅的權利,而且規定免稅的額度,將可享有長達8年的免法人所得稅政策。如果上述項目還在原先的受災府治投資,將免稅額等值於投資額的150%。但如果轉移到其他府治投資,免稅額則相等於投資金額的100%。
第2種情況是如果項目得到免法人所得稅的權利,而且沒有規定免稅的額度,將可享有延長減免法人所得稅的政策,但不超過3年,而且和原有的免法人所得稅的時間相加不超過8年。假若企業的免法人所得稅時間仍剩餘超過5年,將可增加優惠政策,即剩餘的免稅時間為5-6年,之後可享受減免法人所得稅50%,長達2年;超過6-7年,將可減免法人所得稅50%,長達4年;超過7-8年,將可減免個人所得稅50%,長達5年。同時,適用於第2種情況的投資者,也可以選擇享用第1種優惠政策。
第二項政策為針對工業區開發商的政策,包括受到影響和沒有受到影響的工業區,以幫助工業區發展,促進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或調整,以避免未來發生水災。
其優惠政策為,得到豁免法人所得稅長達8年,並增加免稅額度,從原定免稅額相等於投資額的100%,提高至投資額的200%,但是不包括土地投資和周轉金。此外,申請促投者必須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提高防禦洪災的功效,並向業者收取適當的服務費。促投委員會將再補充細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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