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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已經對黃金交易操作進行監督,尤其是即時交割的黃金買賣,目前還沒有相關法規進行監管,而黃金遠期交易還是以2003年版的遠期交易法規管轄,而市場一般黃金交易則有1958年版的貨幣法規管理。
為此,央行和相關機構要對上述領域進行監管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尤其是在沒有法規管理之外的黃金交易買賣,以避免發生問題。現時泰國消費者黃金交易的出發點以炒作牟利多於儲蓄收藏及當作首飾佩戴,同時還發現從網上交易形式進行的黃金買賣則無黃金實物交割。
此外,央行還發現黃金交易的數量還少於用外匯買賣的數量,當中反映出以匯率牟利的重要交易特徵。央行須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和研究,尋求辦法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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