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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值得註意的是由於開業初始階段面臨著高業務風險,因此經營商將採取開拓現有客戶群、限定總體貸款額度、設定可承受的風險上限如控制不良貸款水平等戰略。綜上所述,開泰研究中心認為“納米金融” 微型貸款業務在推出的首年內對新增的泰國家庭債務額的影響將是有限的。
下一階段應關註的議題是,在面臨著更為嚴格的新債務催收法規和整體貸款組合質量監管的挑戰下,經營商將如何合理整合各種業務經營模式以向新客戶群開拓貸款業務。同時,泰國官方未來可能考慮制定其他補充規定,特別是當出現必要的信號時,如規定客戶向多家“納米金融”微型貸款業務經營商申請的貸款總額度等,或將成為監管該類貸款質量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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