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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憲章」共分13個章節、55項條款和4個附屬條款,以建立東盟的憲法架構,讓東盟成為政府間的區域組織。「東盟憲章」規定設立四個委員會,其中一個由各國外交部長組成,負責協調東盟重要事務,另外3個分別負責政治安全、經濟整合和社會文化事務;每個委員會各由一名副秘書長負責。 東盟憲章使東盟取得國際談判及來往的法律地位,臚列貿易、投資、環保及其他領域的共同談判守則,而且意在使東盟成為單一市場及生產基地,貨物、服務、投資、資本可以自由流通。憲章確定各會員國互不干預內政的傳統,僅呼籲成立一個新機構監督並檢討各會員國的人權狀況及案例,並未賦予東盟懲處侵害人權之機構及個人的權力。這顯然是緬甸軍事執政團的一項外交勝利。憲章僅以寥寥幾行論及人權問題,其主要目的是使東盟成為一個以法規為基礎的機構,近似歐盟。 在人權問題上,「東盟憲章」雖然強調締約國都應促進且維護人權和基本自由,也規定東盟將成立一個人權組織,但條款中沒有明訂名稱、功能和賦予懲罰違反規定的會員國權力。 東盟的10個各會員國費時兩年半擬訂憲章草案,必須經各該國內閣討論、公投或國會批准後才能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