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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進入東盟服務業市場所需遵守之條規來衡量,馬國的服務業也是最受保護者,其實施條款之多(188項),在東盟國家中僅次於印尼(206項)及菲律賓(202項),惟卻較越南(185項)、緬甸(163項)、汶萊(80項)、泰國(73項)、寮國(51項)、新加坡(39項)及柬埔寨(20項)繁瑣,對外資形成重重障礙。 由於意識到馬國服務業開放腳步較鄰國慢,若不急起直追,恐將落後於他國並蒙受重大損失,馬國新總理納吉乃於2009年4月下旬先後放寬27項服務業次領域,包括旅遊業、保健與社會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運動與休閒業、租賃業、商業及電腦業及資源運輸業等股權限制(原先規定前開30%股權須保留予土著),以及放寬外資在金融業包括伊斯蘭教銀行、投資銀行、伊斯蘭教保險及保險業之股權限制,由現有之49%提高至70%,以期吸引更多外資能將專業知識、資金及技術轉移至該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