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世界日報系綜合17日電】中國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產法研究所所長尹飛表示,「物權法」中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滿後「自動續期」是否有償,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自動續期並不是「無條件」。 他指出,「物權法」中所說的「自動續期」是針對「申請續期」而言。 澎湃新聞報導,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張少清表示,當初溫州為了順利推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類,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但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 因此也使得部分市民,面臨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將到期後,要一次性繳納高額土地出讓金的負擔。 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但並未明確規定該如何續期,需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繳納標準也並未明確規定。 張少清指出,在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情況下,目前基層國土部門只能參照國有土地出讓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價格,根據單位地價或折算出樓面地價,算出總的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指出,在使用權到期後,正式法規公布前,比較合理的做法是應先讓市民自動續期,後續再看是按土地出讓金收還是按稅徵收,如果一味地讓市民補交土地出讓金顯然是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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