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巡護九號船」(如圖)及農委會「漁訓貳號船」,將共同前往「沖之鳥礁」附近公海執行巡護任務。(海巡署提供) 因應日方礁島不分、扣押漁船 將自高雄啟航 能留駐10天以上 【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中華民國行政海岸巡防署29日上午表示,沖之鳥礁護漁任務,將由海巡署「巡護九號船」及農委會「漁訓貳號船」,於5月1日自高雄港啟航,共同前往「沖之鳥礁」附近公海執行巡護任務。 海巡署強調,沖之鳥礁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沖之鳥礁」僅為岩礁,不是島嶼,日本不能主張專屬經濟海域。 鑑於台灣籍「東聖吉16號」漁船在「沖之鳥礁」附近公海作業時,遭日本公務船無理扣押,政府決定將由海巡署及農委會共同派遣巡護船,前往「沖之鳥礁」附近公海執行聯合巡護任務。 據指出,任務支隊能留駐沖之鳥礁水域10天以上,至於航線和巡護位置,依台灣在當地水域作業漁船位置而定,靈活配置。 據船位顯示系統顯示,目前在沖之鳥礁水域作業漁船,只有個位數,尚未進入200浬內。但就算沒有台方漁船在沖之鳥礁200浬內作業,護漁支隊不排除進入日方片面宣稱的經濟海域內。若遭遇日本公務船舶,海巡署按既定標準程序處理。 海巡署指出,「沖之鳥礁」距台灣鵝鑾鼻約860浬,日本為擴大該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逕自主張「沖之鳥礁」具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並扣押台灣漁船,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台灣政府認為「沖之鳥礁」僅為岩礁,不是島嶼,不能主張專屬經濟海域。 海巡署強調,由於台灣政府認為「沖之鳥礁」12浬外海域屬公海範圍,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規定,台灣得主張公海捕魚自由,日本自無權在該海域取締我國作業漁船,政府將堅決捍衛我國漁民擁有公海捕魚之自由。 海巡署表示,政府為強力維護漁民作業權益,將派遣海巡署「巡護九號船」及農委會「漁訓貳號船」,規畫於5月1日自高雄港啟航,共同前往「沖之鳥礁」附近公海執行巡護任務,落實「漁民在哪、海巡就在哪」的政策,以保障台灣漁民作業權益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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