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世界日報訊】中央選舉委員會副秘書長塔尼昨天(29日)公布內部會議一項決議,允許中選會發布公告,就針對新憲法草案全民公投期間表達個人意見的準則和方法進行詳細說明。該公告在刊登在政府公報後,預計將在下周之內生效。 塔尼表示,將出爐的新憲法草案全民公投表達個人意見準則和方法,其實就是向社會詳細說明在此期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中選會對此做出14條規定,其中可以做的包括:1、通過網站、派發的新憲法草案文本以及電子媒體中,全面詳細地研究新憲法草案內容以及重點條款,以作為發表自身意見與看法的基礎與依據;2、發表個人看法時要使用文明語言;3、發表意見時不要使用含糊不清的資料與語言,可能會成為他人歪曲事實的把柄;4、在引用其他學術文章或看法時,應該檢查其準確度;5、接受媒體採訪發表個人意見時,應說明自己的原因;6、在網站、電子媒體中發表個人看法時,應該說明自己的原因。 同時,中選會還規定8項不能做的行為,包括:1、接受媒體採訪時不可使用虛假信息,或者存在攻擊性、粗魯或威脅言論;2、在網站或電子媒體中發表個人看法時,引用不實資料作為依據;3、製作帶有威脅、煽動暴力或褻瀆意味的標誌;4、組織無政府機構、教育機構、媒體依法參加的座談會、辯論會等平台,意圖煽動政治矛盾。 5、邀請穿戴任何帶有威脅、煽動暴力內容的衣服、胸針,豎立標語牌、懸掛旗幟等;6、使用存在威脅、煽動暴力、褻瀆內容的傳單或宣傳冊;7、利用播報新聞或製作節目煽動社會叛亂;8、宣傳自己對新憲法草案的看法時,鼓動他人宣傳存在不良意圖的言論。 塔尼表示,對於媒體以職業道德、負責任的中立立場報導新聞,考慮到平等權利和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中選會可能會額外補充該公告內容。強調中選會該公告的草擬完全依據憲法草案全民公投法相關規定,此外,民眾也須警惕違反其他法律,在發現其他人存在違法行為後,可以向調查工作人員舉報,無需經過中選會,因為法律並沒有賦予中選會上述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