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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憲委員會發言人鄔東當天召開發布會,公布新憲法下轄的政黨法草案內容,他表示,最初在擬定該草案時,委員會致力創建讓民眾真正成為政黨主人的機制,讓黨員共同管理政黨,而不是讓資本家主導,因此規定成立政黨之初必須召集500人,初始資本每人至少2000銖,但不超過50萬銖,同時必須記錄每個人支付了多少資金。第一年政黨必須招入黨員5000人,4年內黨員人數不能少於2萬人,同時規定政黨必須在每個部域設立至少1個分部。 鄔東指出,政黨法草案中規定4項政黨必須履行的職責,包括促進民眾理解民主制度、了解如何負責任地行使自由權,合理提交國家發展的建議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增加民眾參與和監督政府行使權力,加強民眾團結、和平解決國家分裂問題。如果政黨沒有按要求執行,嚴重可被解散政黨和撤銷政黨執行董事的候選人權利。 鄔東稱,草憲委員會沒有想法將舊政黨歸零,草案中也沒有規定,但政黨必須自行調整以符合新政黨法,必須清理舊黨員、招收5000名新黨員,舊政黨必須設置政黨分部,要有真正負責的執行董事。現在政黨有很多,但很多人是重複的,所以政黨需要負責處理。限定目前舊政黨,必須在政黨法頒布實施後的30-120天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黨員人數與詳細名單, 此外,政黨法草案還規定解散政黨處罰的多項罪行,例如存在危害和推翻以國王為國家元首的民主政體的行為、政黨放任無關人士強行統治政黨、政黨提供金錢或財產拉人入黨,另外還規定高級別官職交易行為中,賣方將面臨最高刑罰即死刑。 鄔東還稱,當憲法法庭下令解散政黨後,禁止他人重複使用被解散政黨的名稱和標誌,並禁止被解散政黨的執行董事在10年內重新登記註冊政黨,或成為其他政黨的執行董事,因此希望各方仔細閱讀新政黨法,草憲委員會也接受各方提交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