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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完蘭蒂的話,我大概又問了一些問題,於是把我將要做的方案和他們探討了一番。首先,我打開了臉書,找到吉米的戶頭,列印出來吉米的出生年月和照片,再找到吉米的專欄「美好時光」,列印出所有他在裡面吹噓的那些摧花造孽的事跡。接著,我讓蘭蒂的先生回家去,同時我撥通了警察局的電話,我向警察局總結了吉米犯的三項罪行,並用郵件發了所有的證據去證實他的罪證。第一,他一個十九歲的成年人到一個十三歲的未成年女家過夜,存在著強姦未成年少女的可能。第二,他一個無家可歸者,未經房主的同意,私自強闖民宅。第三,當房主懷疑他私自住在他家時,他不出來面對,反而還躲了起來。 員警聽到了我的報案立刻出動了六輛警車,帶了搜索票包圍了蘭蒂的家。粗略地搜索了一遍,並沒有找到吉米,於是員警勤務中心向我即時匯報說找不到人。我在電話中向員警說,當初我的當事人蘭蒂第一次翻遍女兒房間也沒有找到吉米,所以一定是藏起來了。於是員警開始了詳細地毯式的搜查,發現吉米把自己吸在床底下,只有翻開床墊才可找到他。找到了吉米後,員警把他和姍蝶隔離問話。但是,無論員警怎麼問他們,他倆人都異口同聲說絕對沒有發生性關係,員警只能用第二條,即強闖私宅,要把吉米逮捕。於是姍蝶央求她爸爸出面以不逮捕吉米,來換回了蘭蒂的回家許可。 蘭蒂終於可以回家了。而經過我們努力後,蘭蒂虐待兒童的案子終於改判為「不當管教兒童」的警告。不過,蘭蒂在被捕時大聲辱罵員警,還是被罰了五千元冷靜室的費用,加上二天義工的處罰,還有上一年的情緒管理課程,事情才解決。可是姍蝶從此再也不理睬蘭蒂,只要蘭蒂稍稍聲音一響,姍蝶就會用報警來回應蘭蒂。不久蘭蒂從姍蝶的體檢報告中得知,她十三歲的女兒已經不再是處女了,同時又聽到女兒學校裡同學傳來姍蝶在外面還是經常與吉米約會。 為了不讓此事再惡化下去,蘭蒂又來找我。根據美國的法律,我告訴蘭蒂她並不能阻止姍蝶和吉米來往。等到姍蝶十八歲後,姍蝶可以跟吉米去任何地方,而父母那時已經沒有監護權了,接下來事情會變得更糟更棘手。最後他們聽了我的建議,就是她和先生辭去美國的工作,全家搬回台灣,以此來徹底擺脫這個無賴。 一段時間後,我接到了蘭蒂從台灣寄來電子郵件。她說她們回到了台灣過了半年的平靜生活,可是就在幾天前他們發現那個吉米又跟著去了台灣。不過,蘭蒂接受了上次的教訓,與我商量後,迅速穩妥地報了案,最終把吉米驅除出境,蘭蒂一家終於可以安全不受騷擾了。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在美國,未成年人認為自己的權利或人身受到侵害,只要她(他)求助法律,執法者會迅速採取行動,用強制性措施來制止侵害者進一步侵犯。可惜的是,年輕的人總是有一頭熱的衝動,姍蝶以為眼前的歡愉激情是真愛,而把愛她保護她的母親送進了大牢並逐出家門,害苦了視她如命的母親。而她的母親護女心切,卻無意中觸犯了法律,蘭蒂的那一個耳光不但沒有打醒無知的女兒,反而把自己打入了大牢。此事體現出美國執法者對人權的保障與尊重,它看似荒謬,卻也足以引以為戒。無論我們在哪裡,對於當地的風土民情和法律,應該要花心思搞清楚才不至於釀成大禍。 註:本文作者任職於美國律師事務所,本文由真實案例編寫,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人名地點皆經過修改。人物性格和案情經過,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下)(寄自加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