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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訊】國家維持穩定委員會主席(巴育總理)於昨天(21日)發布2017年度第14號命令,修訂陸上運輸條例部分條款內容,規定警方可以把駕車者未繳付交通違規罰款的信息傳達給交通部陸路運輸廳,而陸路運輸廳將能不予批准車輛牌號延期。駕車者可以在陸路運輸廳辦理牌照延期手續時補繳罰款,這份國家維穩委員會新公告已列入政府公報生效實施。 按照該部門2017年度第14號命令的內容,頒行目的是為了解決駕車者無視交通法規,違規被警方開罰單後拒絕支付罰款的情況,甚至有個別車主違規被罰後不僅不繳罰款,還有屢次違反交通規則行為,過去警方只能暫時扣留駕照。這部新命令將導致拒絕支付罰款者,無法辦理牌號續期手續,該車輛也就無法繼續使用。 這部命令內容包括,規定警方有權對違規停車的車輛進行鎖輪處理,或者直接把違規車輛移走,車主必須支付罰款才能繼續使用該車輛。該命令第3條規定,如果車主收到警方人員開出的罰單之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付罰款,則事發地警署警長可在15天內先對當事人追討罰款,如果車主仍置之不理,15天後警方將把該罰款信息傳送到陸路運輸廳的車輛註冊處,由陸路運輸廳通知車主在30天內向警方繳付罰款,或者在辦理車輛註冊延期手續的同時補繳罰款。如果車主不支付罰款,註冊官員可以拒絕出具車輛合法註冊文件或者圓形貼紙,並能通知警方對車主進行依法處理。 該命令還規定,車主補繳的罰款,陸路運輸廳在收集後可以扣除一定的運作費用,剩下部分再支付還給國家警察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