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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中華民國大法官24日對同性婚作出歷史性解釋,並訂出兩年修法的日出條款,解釋書中細數台灣婚姻平權史,並提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立法或修法因應,因立法時程難料,又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大法官決議受理,並限最遲在後年此時,同志們可以走進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4日是大法官會議指定的釋憲日,釋憲文幾天前就已底定,但到早上,大法官們仍在最後會議上斟酌遣詞用字,包括要使用同性戀者還是同性傾向者等等。 司法院強調,此次的解釋範圍僅限於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保障,「不及於其他」,意指不包含子女、收養等部分,若屆時立法的配套不足,人民若對此有需求,可再聲請釋憲。 「想脫離婚姻的人離不了,想走入婚姻制度的人進不來。」一名法界人士點出同志無法結婚的法律盲點,並指同志一旦下定決心結婚,並不是只有享受婚姻的好處,也要負擔義務,例如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同婚若通過,配偶一樣要負擔責任。 24日釋憲文未明定立法院要如何修法,司法院表示,釋憲意旨是為保障所有國民的平等、自由權,如果未來的修、立新法出現歧視情況,權利受侵害的人民當然能提釋憲。大法官解釋中明確指出是「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結合),不允許感情世界有第三者。 大法官會議認為維護人民基本權利和憲法基本價值是司法院憲法職責,應及時作成有拘束力的司法判斷,立法院歷經十多年,同婚法案至今無果,讓同志無法享有基本權益。顧及同婚案的負責性與爭議性,為不讓立法延滯而讓「違憲狀態」無限期的持續下去,大法官因此訂出兩年修法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