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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推動國家改革議會提出最好規定每隔10年修訂一次憲法的建議,草憲委員會主席米猜表示,從個人角度來看,不應該作出硬性規定,憲法是否需要修訂,需要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尊重民眾的意願,同時已頒布實施的新憲法也有與修憲相關的規定,完全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因此不必強行限定每隔10年修訂一次。 對於讓軍事法庭恢復審理戰爭武器和炸彈爆炸案權力的建議,米猜指出,如果出現嚴重騷亂和大規模動盪,應該交由軍事法庭裁定是否在部分地區實施緊急狀態法,等到局勢平穩之後由維穩委員會決定是否終止執行,但炸彈爆炸案的審理不應該交由軍事法庭審理,因為案發原因並非都與恐怖行為相關,處理不當會涉及到侵犯基本人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