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世界日報訊】駐最高檢察院府級檢察官塔納格立昨天(28日)指出,依照新憲法規定,前政府稻米典押弊案的原告和被告有權在法庭判決後30天提出上訴。 對於最高法院政務人員刑事案件法庭在8月25日就稻米典押弊案宣判後,前總理穎拉上是否有權上訴的問題,駐最高檢察院府級檢察官塔納格立說明指出,依照新憲法第195(4)項條款規定,案件雙方有權在宣判後30天內向法庭上訴,不需要有新證人和證據。但在第195(7)項條款又規定上訴規則和程序依照最高法院政務人員刑事案件審理法案,而目前該法案還未頒布實施,所以可能會出現疑問到底是否能向政務人員刑事案件法庭提出上訴。 塔納格立表示,當然無論什麼情況,都必須以最高法律憲法的規定為標準,儘管最高法院政務人員刑事案件審理法是憲法下轄子法,因此案件雙方有權在法庭判決後,向最高法院大會提出上訴,但必須等政務人員刑事案件審理法案頒布實施後才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