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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訊】國家立法議會昨天(12日)審議通過槍支彈藥、爆炸物、煙花及武器管制條例草案,國家警察總署警總長、行政廳廳長、府尹有權簽發槍支許可證。 當天立法議會召開會議,就槍支彈藥、爆炸物、煙花及武器管制條例草案進行審議,該法案的重要條款有賦予相關部門主管簽發槍支許可證的權力,包括:1、國家警察總署警總長的權力覆蓋全國范圍;2、行政廳廳長的權力限於曼谷地區和曼谷戶籍者;3、各府府尹的權力覆蓋各自府治範圍。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若槍支許可證擁有者存在傷害他人的風險,發證的負責人可以下令撤銷許可證。 同時,若槍支許可證擁有者威脅、讓民眾誤以為有爆炸物和槍支、散發假消息等其它方式恐嚇民眾,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萬銖以下罰款,或兩者並罰。 此外,該草案還修改了辦理槍支許可證所需手續費,包括辦理製造槍支彈藥許可證,首張費用為50萬銖,之後續費為每年5萬銖;銷售槍支彈藥許可證,首張費用為15萬銖,續費每年1萬5000銖;攜帶槍支許可證每張5000銖。 在立法議員討論後進行投票表決,最終該法案以200票支持、1票反對獲得通過,之後奏請第十世王御准後頒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