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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上路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2017-12-28 20:49| 发布者: 川页顺子| 查看: 100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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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上路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納保法上路,賦稅署署長李慶華(左)與關務署署長廖超祥(右)召開記者會, 宣布每人16.6萬元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明年報稅適用;以後發生稅務問題,可找納保官求救。(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傳真)


【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8日上路,最大精神就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可不課稅。根據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台每人可支配所得」換算,明年5月綜所稅每戶所得總額,可扣除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6.6萬元台幣。

依規定,去年11月至今年10月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台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就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因此201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

舉例而言,以一家五口含夫妻兩人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來計算,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費為83萬元(16.6萬元*5);目前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44萬元、標扣額18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合計為74.8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的差額8.2萬元,這8.2萬元也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用加計課稅。

但過去也有立委質疑,若股利所得稅改通過,也調高標扣額等標準,若以該案例來看,等於免稅額扣除額合計數為84萬元,可能超過83萬元,因此也無從減除。

財政部表示,基本生活費每年皆會公布、並每兩年定期檢討,因此未來最近一次可能調整年度,即是2018年度的12月底前,配合主計總處公布的近一年(今年11月至明年10月)全台每人可支配所得,若有提高基本生活費也就會跟著提高。

外界提到調整細項,例如薪資特別扣除額是否應列入計算等問題,官員指出,由於納保法是新法規,各界也須看運作情況,例如是否納保法規範有達到立法目的、稽徵機關執行狀況是否公正達到需求等,因此會視明年一年施行的效果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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