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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系台北報導】社會環境多元化,不少家庭因為父母無法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改由祖父母承擔。財政部2日發布最新解釋,父母符合相關情形不能扶養子女,由祖父母實際扶養孫子女,報稅時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今年報稅即可適用。如果今年已經報完稅,也可以申請更正。 財政部官員表示,父母無法扶養子女的情形,包括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祖父母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免稅額,就可列報相關扣除額。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適用,納稅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所得稅法規定,扶養5歲以下「子女」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排富條款;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則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這兩項特別扣除額,今年申報106年度綜所稅時各可扣除2.5萬元。 受限於稅法明訂「子女」才適用,讓實際上養育孫子女的祖父母,報稅時無法減輕負擔。財政部解釋令放寬相關規定後,祖父母每年報稅時依適用的項目及稅率不同,可省稅1250元至2.25萬元。以1個便當80元來估算,可省下15到281個便當錢。 今年起因應股利稅改,綜所稅最高稅率降為40%,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到12萬元,符合相關條件扶養孫子女可列報相關扣除額的祖父母,明年可省稅1250元至5.8萬元,明年申報今年綜所稅時將更有感。 官員說,除「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核,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可符合祖父母扶養抵稅的限定情形,祖父母應於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