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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大選15集會組織者 繳150萬獲釋

2018-5-24 22:11| 发布者: 韦少| 查看: 1978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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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大選15集會組織者 繳10萬獲釋


【泰國世界日報訊】日前發動集會敦促軍政府在今年11月舉行全國民代選舉而被捕的「想要選舉團體」15名領導人,於昨天(24日)獲法庭下令臨時釋放,每人須繳納10萬銖的保釋金,並規定15人禁止組織政治性集會。

「想要選舉團體」律師當天向法庭提交保釋申請,為該團體於22日軍事政變4周年之際舉行集會被捕的15名領導人辦理保釋。法庭經過審議,下達命令允許15名被告以每人10萬銖的保釋金辦理保釋,同時規定15名被告禁止舉行政治性集會,這15人此前被分別拘押在帕亞泰警署和鈴丹警署,包括主要領導人朗詩蒙(25歲)、實拉威(26歲)以及其他領袖和集會成員。

當天下午3時30分左右,紅衫軍領袖納塔兀前往法庭為「想要選舉團體」領導人加油打氣,納塔兀表示,「此次來是為了給這個團體打氣的,同時還對他們勇於集會訴求大選的行為表示讚賞,但並未能與他們見面,因為他們還被關押在法庭案件審訊室內。」

至於有政府官員傳出「想要選舉團體」領導人在集會之前曾與紅衫軍領袖在和平電視台(PEACE TV)見面一事,納塔兀予以否認,並強調那是發生在5月8日的舊事了,朗詩蒙應邀前往和平電視台出席「50個問題」電視節目,隨後該期節目也在5月12日播出了。

此外,副總理兼國防部長巴逸上將表示,儘管聯合國人權組織、東盟與人權觀察組織發布聲明,要求泰國政府無條件釋放「想要選舉團體」領導人,但泰國政府仍會依照法律法規處理此事,試問「想要選舉團體」領導人組織的抗議集會活動是否違法,如果屬於違法就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前政府並沒有禁止他們舉行集會,但前提是不得從獲得准許的集會地點轉移至他處,否則就是明顯的違法行為。該團體的組織者無視法律法規,違法離開指定地點而意圖擴大影響,因此才被警方臨時扣押並送往法庭接受審理,集會領導人是否有罪要看法庭作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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