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世界日報訊】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於昨天(17日)公布地方領導人或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條例草案,這是法制委員會已經審議過的法案,並交由中選會依照憲法第77項條款的規定聽取相關人士的意見。該法案共有141項條款,規定聽證時間為30天,之後中選會將再次進行審議,因此預計該法案可在今年7月提交國家立法議會審議表決。 中選會網站表示,依照程序,立法議會將使用60天的時間對該法案進行審議,表決通過後則奏呈國王御準頒行,這個時間框架為90天,因此預計地方領導人或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條例可以在今年12月頒布實施,但還無法舉行地方選舉,因由此一來地方選舉的時間就會與政府規定的民代選舉時間離得太近。中選會建議國家級選舉與地方級選舉的相隔時間最好為3個月,因此預計地方選舉會在2019年5月舉行,率先進行選舉的有曼谷市、芭堤雅市以及77府管理機構,至於鎮級管理機構及市政選舉則在新選區劃分結束後進行。 至於地方領導人或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條例草案,多數內容與2002年條例草案基本一致,但部分內容根據中選會建議進行了修改,使其更加符合2017年憲法和相關選舉子法,包括規定必須有選舉督察員、中選會可以先行公布選舉結果,以及當合理懷疑選舉無法公平、公正進行的情況下或某種行為會對選舉造成損失時,中選會可以展開調查或作出裁斷等。 至於處罰方面的規定,包括如果讓其他人誤解任何候選人存在違反或不遵守上述法律的行為,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4萬銖以下罰款的處罰,並由法庭宣判剝奪其5年政治權利;如果向中選會提供虛假消息,則面臨3-10年有期徒刑、6-20萬銖罰款的處罰,法庭判處剝奪20年選舉權;如果任何政黨黨魁支持上述行為,依照憲法政黨條例規定,則視為該政府可能會給國家安全造成威脅;此外還賦予中選會權力,可以將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個人轉為證人,可以不對其進行案件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