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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同條款」 拚11月上路

2018-9-10 21:02| 发布者: 川页顺子| 查看: 161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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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世界日報資料照片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因應11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赴台評鑑,相關部會規劃公司法修正案實施日期以11月為目標,「大同條款」也一併啟動,持股達3個月且股權過半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經營權爭奪戰將因新法規上路,一觸即發。

壽險業對公開發行、上市櫃個別公司的持股,能否計入召開臨股會的50%股權計算,金管會將在尊重股東權行使、避免介入經營權之爭兩大原則下,於新修法規上路前作出規範。

立法院7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增訂第173條之1,股東持股達3個月且過半,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被稱為「大同條款」,但包括「大同條款」在內的多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訂之。

市場關注「大同條款」上路時間,據了解,經濟部已預告相關子法,初步規劃以11月生效為努力目標,以因應APG來台評鑑。

為因應「大同條款」執行,經濟部日前邀集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及股務代理機構等單位,研商相關遊戲規則,根據相關部會共識,未來修正案一生效,「大同條款」跟著上路,市場派就可啟動召開臨時股東會相關作業程序。

股務代理業者表示,不必從生效日開始計算持股3個月,生效日前的持股時間也可計入,等於法律生效日,就可「開戰」了。

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一觸即發,近來傳出有不少上市櫃公司大股東,為迎戰「大同條款」,紛紛加碼持股,提防市場派突襲。

此外,依第173條之1規定,持股達3個月的股東,大家「揪團」過半,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推翻公司派,由於保險業投資不少上市櫃公司股票,且經常名列持股前幾名大股東,保險業能否參加揪團,也成為未來經營權之爭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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