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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泰國已經開始為個人投資者開通能夠投資數字資產的渠道,尤其是在頒布了有關數字資產業務經營和投資者納稅的法規之後,包括2018年5月13日頒布的《數字資產法》和2018年8月1日泰國銀行致泰國金融機構關於放寬金融集團旗下公司從事有關數字資產的業務和交易的通知。同時,泰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SEC)正在審議向數字資產交易中心經營商和有意向民眾發售數字資產的公司頒發許可證,預測可在2018年第4季度開始頒發許可證。以上各種措施將為個人投資者投資數字資產提供機會和使投資更加便利。另一方面,投資者也有必要了解該新的投資渠道,因為不可否認數字資產市場與其他投資市場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開泰研究中心認為,數字資產市場集中度高且交易缺乏流動性。目前,在數字資產市場中比特幣(Bitcoin)是占比超過一半的主要貨幣,遠遠超過僅次其後占比各自約為10%的太幣(Ethereum)和瑞波幣(Ripple),使得影響比特幣價格的因素對數字資產市場總值的影響較大,以至會連帶影響其他數字資產市場的投資者情緒。與此同時,數字資產市場的交易額(Market Volume)處於低水平,其因素之一是大量數字資產掌握在少數投資者手中,其購買數字資產旨在長期炒作牟利,而市場供應有限則導致數字資產價格波動幅度大。 對於影響數字資產總體價格的因素,主要是與數字資產的推廣使用和網絡安全相關的新聞。可預示數字資產的推廣使用趨勢的新聞是影響整個數字資產市場的一個重要因素,在許多情況下是關於監管規則的新聞,因將影響數字資產市場與傳統金融系統相連通的成功機率。網絡安全新聞是影響數字資產總體價格的又一因素,因為支持數字資產的技術系統可能是不為人們所熟悉或了解的新技術,使得數字資產的保管安全性比一般資產更為重要,導致數字資產安全性的負面新聞對價格具特別影響力。 此外,支持數字資產的技術系統開發和與公司數字資產相關的業務協議則是影響數字資產價格的特別因素,因為各數字資產的價格原則上等同於投資者預期其未來將從所投資的虛擬貨幣中獲得的現金流現值,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技術系統的開發進展,二是技術系統開發完成後數字資產持有者的凈收入。對於第一個因素,如果虛擬貨幣發行公司宣布已與大公司簽署了業務合作協議,盡管其技術系統還沒有完成開發和產生收入,但是若投資者相信將來系統將成功開發和上述協議將促使收入增加,或可預先推升該虛擬貨幣的價格。 鑒於上述兩個因素對數字資產價值的影響,技術系統開發的新聞比業務協議的新聞更受投資者重視。兩者對數字資產價格影響力的差異,部分源自於市場狀況或兩家公司之間的差異等外部因素,另一部分源自於盡管系統開發成功,但支持數字資產的技術系統開發比創造收入更具不確定性,因目前已有多個研究報告闡述了作為各數字資產網絡系統基礎的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的潛力,但是其實際應用依然有限。為此,若在發布業務協議新聞的同時未有系統開發新聞,投資者對業務協議的重視程度或隨著系統開發時間的推移而下降。 鑒於目前數字資產的價格波動幅度高於其它類資產、交易中的流動性有限以及開發的數字資產技術系統能否產生效益仍有待驗證的議題等因素,個人投資者對數字資產的交易投資是一項高風險投資,投資者應謹慎行事,密切關注數字資產技術的發展和在投資前考慮交易中的流動性議題。取自開泰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