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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李福徠/曼谷報導】商業部長頌提叻日前簽署2018年貿易競爭法之市場主導企業商業行為準則,預防市場主導企業進行市場壟斷和不公平競爭問題的出現。違規處罰包括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罰款不超過違規當年營業額10%,或者兩罰兼施。該準則將在政府公報公布之後實施。 2018年貿易競爭法之市場主導企業商業行為準則是在對1999年商業競爭法進行修改,並頒布2018版商業競爭法之後,為預防商業壟斷和不公平競爭而制定。 市場主導企業商業行為準則內容包括主導企業為某商品或者某項服務上一年度的市場佔有率50%以上,年收入10億銖以上,或者某商品銷量前3名企業,上一年度市場佔有率超過75%,年收入超過10億銖。 市場主導企業違規主要為不公正貿易,包括規定和控制商品銷售和服務價格,以低價手段將競爭對手擠出市場、低於成本交個銷售等。制定不公平條件限制競爭對手的服務、生產和採購,導致競爭對手市區購買或出售的機會行為,硬性指定企業採購某商品、無充分理由進口、銷毀、生產、採購、銷售,或者無理由干預其他企業等。 此外,商業部還宣布2018年企業合併準則、方式和條件規定,以預防壟斷或進行不公平市場競爭問題,如果企業合併有壟斷市場嫌疑,或則達到主導市場目的,必須向委員會做出通報和說明,並得到委員會批准方可進行合併。 如果企業合併未上報並得到批准,將處以行政罰款不超過20萬銖,同時給予違規期間每天1萬銖罰款處罰。在企業合併前未申請的企業將給予企業總資產0.5%的罰款,並禁止進行企業壟斷業務,違規者將處於當年營業額10%的罰款。同時,受企業壟斷或不公平競爭影響的企業,可以控訴並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