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韋少/曼谷報導】國家立法議會昨天(22日)召開會議,以138票支持、0票反對、3票棄權以及1票不投票的表決結果通過陸路交通條例草案,該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對1979年陸路交通條例關於向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人開具罰單原則進行修訂,改為採用違規駕駛扣分制,以迎接電子駕駛證的問世,駕駛者分數扣完後,則面臨沒收駕駛證的處罰。立法議會審議通過之後,將以法律的形式正式頒行。 在此次會議上,多名立法議員發表各自的看法,主要關注點在於針對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人採取扣分制以取代開具罰單措施的原則和規定,部分議員擔心該措施會涉嫌侵犯人權和自由。對此,審修委員會進行說明,在該法律草案頒行之後,國家警察總署必須針對違規駕駛人扣分制另行出台相關規定,該部法律草案只是初步規定每一位駕駛人有12分,扣分也遵照規定的標準和原則執行,例如闖紅燈扣1分、不給救護車讓道扣3分等。如果12分扣完了,該駕駛人將面臨沒收駕駛證的處罰,如果想重新獲得分數,則必須花錢參加培訓。無論如何,在國家警察總署出台相關具體規定之前,還需要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民眾的看法和意見,將加強宣傳後頒行。 審修委員會還表示,採用違規駕駛扣分制是為了迎合電子駕駛證時代的到來,如果發現駕駛人酒後駕車和存在可能給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生命危險的風險,交警或執法人員有權直接下令違規人員暫時停止開車,該違規人員酒醒或帶來危險的風險消除之後,則可以允許其繼續開車。 立法議員頌猜針對該草案第160項條款發表看法,認為應該增加「在法人出面租賃車輛的情況下,由法人代替違反交規人員繳納罰款或接受處罰」的規定。對此,審修委員會強調無法增加該內容,因為這已經違反相關原則,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允許其他人來代替違反規定的人士接受處罰。該議題引起立法議員們爭執了起來,並開展熱烈的討論,但並未得出最終結論。隨後,第2副議長披拉薩宣布休息15分鐘。 但經過近2個小時的中場休息,立法議會才繼續召開會議,審修委員會經過審議對相關條款內容進行修改,即要求法人向調查人員說明名字、居住地址和其他證據,證明該法人並不是違反交通法規的人士,要求在違規人士違規30天之內提交說明和證據。如果不按照規定提交說明,該法人將面臨最高罰款5倍的處罰。 隨後,立法議會對陸路交通條例草案進行表決,以成為法律頒布實施。最後以138票支持、0票反對、3票棄權以及1票不投票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