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秦盼達/曼谷報導】政府公報網站昨天(12日)發布土地及建築物稅條例,重要內容如第1章一般章節第7條款規定地方管理機構有權利徵收土地稅或管轄範圍建築物稅,所徵收的土地稅和建築稅作為該機構收入;第8條款規定以下土地和建築物免稅; 1、政府財物或政府部門財物;2、聯合國財物、聯合國專門機構財物或國際組織財物;3、駐泰領事館和大使館財物;4、泰國紅十字會財物;5、任何宗教用於舉辦宗教活動和公共活動的財物,或者僧侶、出家修行者、修道士及牧師的財物;6、公共財物或火葬場財物;7、基金會財物或財政部規定不用於牟利的慈善機構財物;8、願意給政府用於公共利益的個人財物等。 無論如何,關於公布實施土地及建築物稅條例的原因是土地稅法、建築物稅法已經使用很長時間,這2部稅法不符合當前情況,應該取消這2部稅法及使用土地及建築物稅條例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