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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規 剔除在逃通緝犯戶籍

2019-4-17 05:47| 发布者: 韦少| 查看: 1370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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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江湖/曼谷報導】泰國新頒行的一部公民戶籍條例出現新規定,如果嫌犯被通緝後180天不到案,將被地方行政部門剔除戶籍,變為「無戶籍人士」,若要恢復戶籍,必須要等到所犯案件全部了結。法律專家指出,該規定雖然侵犯個人權利,但有必要保護大眾利益。

皇家律師院委員頌巴少校指出,新的一部2019年公民戶籍條例於本月15日列入政府公報而正式生效,該條例新增第13條規定,如果法院對泰公民發出通緝令,而且無法在180天被捕到案或上法庭審理,則警方或者行政部門有權向被通緝者戶籍所在地方的行政註冊部門通報,以刪除該通緝犯的戶籍,轉入「中央戶籍」,同等於變成無戶籍人士。

如果公民被剔除戶籍後想恢復戶籍,必須親自到行政註冊部門辦理手續,而且必須完成相關案件的法律程序,例如通緝令已註銷或者已經到案辦理完成法律訴訟程序。

以往擁有戶籍的公民,如果要被剔除戶籍,必須由戶主向行政註冊部門上報。如果沒有死亡,則會被轉入中央戶籍,也就是行政辦事處的所在地址。被剔除戶籍者還自動失去多方面的公民權益,特別是以戶籍身分為準的公民權益。

頌巴上校表示,如果公民被通緝後遭剔除戶籍,相當於在行政部門的文件上公開呈現此人被通緝且畏罪潛逃,而憲法規定如果某人被指控為嫌犯而尚未被判決,則應該視為「清白者」,這樣公開嫌犯的尬尷狀態違反憲法中有關人身權益的規定。但立法部門認為,為了保護社會集體利益而侵犯個人權益,有時也是有必要的。

法律專家說,如果公民被指控或通緝,則應該主動向檢察院、警方或司法部門報到,以表現出自我澄清的意願,盡早完成法律偵審程序,而不是選擇畏罪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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