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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韋少/曼谷報導】泰國第23任總理塔信刑罰又再增加3年!因最高法院宣判塔信在違法批准進出口銀行(EXIM BANK)為緬甸提供電信業貸款40億銖一案中罪名成立,違反刑法第152項條款,判處塔信有期徒刑3年,不予緩刑,並再度簽發逮捕令逮捕潛逃在外的塔信。目前塔信仍然背負3宗案件。 最高法院政務人員刑事案法庭昨天(23日)針對前總理塔信涉及的批准進出口銀行為緬甸提供電信業貸款40億銖一案進行宣判,今年已經70歲的泰國第23任總理塔信作為該案的被告,遭到國家肅貪委員會指控其違法下令泰國進出口銀行向緬甸政府發放貸款。塔信在2004年擔任總理期間,下令進出口銀行以年利3%的利息向緬甸政府發放貸款40億銖,以用於購買泰國通訊設備。而該項貸款利息標準低於銀行運營成本,從而給國家帶來6億7043萬銖的經濟損失。 針對此案,最高法院政務人員刑事案法庭曾在2018年7月對塔信發出一張逮捕令,這是其背負的第4張最高法院通緝令。 該案提訴日期是2008年7月30日,首次開庭日期是2008年9月16日,但被告人塔信始終流亡在國外,沒有到庭接受審理,該案件一度停止審理。但在新法律頒行之後,法庭可以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續審此案,因此最高法院再次簽發了逮捕令。 最高法院政務人員刑事案法庭經過審理,認為塔信構成違反刑法第152項條款,判處有期徒刑3年,且不予喚醒,再度簽發逮捕令通緝被告以接受司法處置。 據悉,目前塔信身上還有3宗案件等待審理,包括:1、黑字第9/2551號電信企業從收取專營權費變為國貨稅案,導致政府損失660億銖;2、黑字第3/2555號批准泰京銀行向吉沙達納空公司放貸99億銖案;3、黑字第1/2551號發行電子彩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