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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韋少/曼谷報導】針對2名大學生在國務院柵欄上懸掛辣椒和大蒜以驅趕巴育政府一案,法庭宣判對2名被告處以每人2000銖的罰款處罰。被告強調,法庭審理案件以2015年集會條例為依據,但該部法律是國家維穩委員會掌權期間的產物,是剝奪公民自由權利。 曼谷那空猜亞西路律實分區法院昨天(21日)開庭對370/2562號黑字頭案件進行宣判,該案原告為第3分區法院(律實)檢察官,控告法政大學政治學院大學生披里、朱拉隆功大學前學生會主席塔納哇,違反2015年集會條例第10項,該項條例內容為在組織集會24小時之前要向有關機構作出說明,違者最高將面臨1萬銖以下的罰款處罰。 據悉,7月2日,2名被告帶領大學生團體前往國務院,此前第2被告曾在網上貼文邀請大學生和民眾一起參加遊行,驅趕巴育總理下台,以確保即將到來的大選能公平、公正且自由地展開。隨後,2名被告到國務院4號門,並將辣椒串、大蒜串和裝有鹽的塑料袋掛在國務院的柵欄上。遭到指控之後,2名被告均否認指控內容,並在無需提交保釋金的情況下獲得保釋。 昨天2名被告均出庭聆聽法庭的判決結果,法庭經過對原告和被告雙造的證據和證詞進行審理,裁定2名被告違反集會條例罪成,罰款每人2000銖。 披里在法庭宣判後表示,一直以來都在忙著應訴,而此前在公共場合舉行的政治性集會,也只有3-4個人參加,但該部法律並沒有針對「在公共場合集會」一詞做出定義,他組織的活動只有3-4人前來。 披里還指出,法庭認為他沒有在集會之前向相關負責人進行通報和作出說明,實際上,他所組織的此次集會並沒有進行場地封鎖以避免無關人士進入,但還是會尊重法庭的判決,因為法庭也是按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唯一不認同的是該部法律是在國家維穩委員會掌權期間由立法議會審議出台,是剝奪公民自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