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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燒樓案 3紅衫軍判罰2100萬

2019-10-17 09:16| 发布者: 韦少| 查看: 12966| 评论: 0

2010年燒樓案 3紅衫軍判罰2100萬


【編譯韋少/曼谷報導】反獨裁民主聯盟(紅衫軍)3名領袖因在2010年政治集會中參與焚燒勝利紀念碑區域商業大樓,遭到最高法院判處賠償2100萬銖。

昨天(16日)上午10時,民事法庭宣讀最高法院關於1762/2554號黑字頭案件的判處結果,巴頌擔任原告,控告Bangkok Union Insurance公司、前總理阿披實、前副總理素貼(反穎拉政府領袖)、內政部、內政部前任部長操哇叻、國防部、國防部前任部長巴逸上將、紅衫軍主席乍都蓬、紅衫軍秘書長納塔兀以及紅衫軍領袖溫醫師,合計10名被告。

該案發生在阿披實政府時期,紅衫軍舉行政治集會驅趕時任總理阿披實下台,隨後2010年5月19日紅衫軍集會遭到政府下令驅散,進而在曼谷和外府多個地方發生焚燒建築大樓事件,該案由原告巴頌控告上述10名被告,要求針對曼谷勝利紀念碑區域被焚燒商業大樓做出賠償。

針對該案,初級法庭審理後判處駁回,而上訴法庭經過重新審理後判處第8-10被告(紅衫軍3名領袖)合計賠償3050萬9500銖以及每年7.5%的利息,從2010年5月20日計起,直至向原告支付完所有賠償款,另外還須向原告支付63萬8710銖補償金,以及代替原告支付初級法庭和上訴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手續費5萬。

昨天只有原告獲授權代表和第8-10被告律師出庭聽取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最高法院經過審理判處第8-10被告向原告支付2135萬6650銖賠償款以及每年7.5%利息,從2010年5月20日計起,直至向原告支付完所有賠償款,另外還須向原告支付每月10萬的補償金,從2011年5月18日計起,以及代替原告支付初級法庭、上訴法庭、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手續費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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