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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蕭雅娟、林伯驊/綜合21日電】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認為,陳同佳即使是「被投案」,或有其他政治目的,也應同意讓他到台灣投案,對自己犯下的殺人罪負責。 高雄地檢署前襄閱、律師葛光輝也指出,陳同佳既然是「港女命案」最大嫌疑人,此案又涉殺人棄屍,嚴重破壞法律秩序,若陳願意主動來台投案,依法「沒有理由不給他來」。 翁偉倫表示,不考慮政治面,陳同佳是台灣的通緝犯,要來台沒有拒收道理;許多槍擊要犯逃到中國大陸、柬埔寨等地,政府一樣要想盡一切辦法,將人押解回台受審,法務部呼籲港方續押陳同佳是很奇怪的事。 不過翁偉倫認為,回歸法律面,香港或許掌握陳同佳「預備殺人」的證物,及返港後可能滅證等,但都不是殺人的必要證據;台灣檢方掌握陳同佳殺人現場、遺體、解剖化驗結果等確切證據,已經足夠認定殺人罪,偵結、起訴陳同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