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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信貪污又一案判決 4案刑期12年

2020-8-1 05:27| 发布者: 韦少| 查看: 13761| 评论: 0

塔信貪污又一案判決 4案刑期12年


【編譯江湖/曼谷報導】最高法院政務人員刑事法庭7月30日針對塔信第4宗貪污案件作出終審宣判,判決塔信在擔任總理期間瀆職,利用職務之便出台法律將其持股的SHIN電信公司應支付的專營權費改為普通的國貨稅,導致國家損失收入達660億銖。法院判塔信5年有期徒刑,之前3宗案件塔信已被累計判刑7年。

該案件由國家肅貪委員會偵審,提交最高檢察院於2008年7月11日向最高法院政務人員刑事法庭提出起訴塔信,指控塔信在2001-2006年擔任兩任總理期間,持續推動修訂法律和出台一項新法律,將SHIN電信公司應向泰國通信機構繳納支付的專營權費改為支付普通的國貨稅,而且之後又將電信事業國貨稅率從50%降至10%,甚至能以之前支付過的國貨稅抵銷應繳的專營權費,此舉使SHIN公司在經營AIS移動電話信號服務業務上節約大筆開支,從而在競爭中取得優勢。

而經肅貪委員會查明,塔信仍然是SHIN公司股份的大宗持股者,表面上已出清持股,但實際上只是讓家屬及其他人代為持有,其貪污瀆職動機與行為十分明顯。

該案件因塔信潛逃出境流亡國外,按照以前的法律,屬於沒有被告聆訊的案件只能被永久擱置,直至2017年巴育政府出台新法律,針對貪污案件可以背著當事人作出庭訊及判決。因此最高法院重新審理該案件,並於7月30日在被告無法到庭聆聽判決的情況下,做出終審判決。

法院判決塔信作為政府官員暗中持有民企股份,判刑2年,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持股的公司在與政府部門的業務合作中獲利,此罪名判有期徒刑3年,加起來5年有期徒刑。針對該案件被告未到庭,法院再次簽發通緝令,將案犯緝拿回國服刑。該案件屬於貪污案,有效期為「永久」。

之前塔信已被最高法院政務人員刑事法庭判決定讞4宗案件,包括放任其太太與政府部門標購地產案2年有期徒刑、利用職務之便促成進出口銀行發放貸款給緬甸政府以扶助其持股電信產業案2年有期徒刑、批准發行電子彩票案3年有期徒刑。加上7月30日的第4宗案件,塔信已累計貪污刑事案刑期達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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