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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組/北京5日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4日對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案宣判,撤銷原審死刑裁判,宣告已被關押了9778天的張玉環無罪,高院並當庭道歉。律師表示,將幫助張玉環申請約700萬人民幣國家賠償。 華西都市報報導,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振榮和張振偉被殺害。隨後,時年26歲的同村青年張玉環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帶走後,張玉環作出了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張玉環當庭翻供,辯稱冤枉,稱有罪供述是警方刑訊逼供和以家人安全相要挾下做出。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因不服判決,張玉環提起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後,案件陷入了長達數年的停滯。時隔六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的判決。張玉環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獄後,張玉環在獄中每周都會手寫一封申訴信,向各級司法部門喊冤。 張玉環的律師在查閲案卷材料後,總結出該案的多個疑點:物證缺乏鑑定,無法直接證明張玉環作案;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間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終審時沒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涉嫌程序違法。 經過多年申訴,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 8月4日下午6時,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民和鎮張家村響起鞭炮聲。被羈押近27年的張玉環被法院宣判無罪回家,身披紅綢帶的張玉環下車就連聲問:「媽媽呢?媽媽呢?」老家房子已傾圮,見到母親後,他與母親、前妻及兒子相擁而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