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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江湖/曼谷報導】泰國民會本月20日針對刑法典中第301條和305條款關於墮胎的規定進行修訂,並通過三讀表決完成立法,新增一條規定,讓胎齡12個星期以下的孕婦更容易合法墮胎。無論如何,民間社會活動者認為該法案仍不令人滿意,由於作為胎兒載體的母親仍然失去了維護自身安全的權益。 泰國刑法典中過去就已有規定,孕婦可以合法墮胎的條件必須是醫師認定繼續懷孕將導致孕婦健康或生命面臨極大危險,或者被強姦導致的非自願懷孕情況,可以依法申請墮胎,但其餘情況下,孕婦選擇打胎則被視為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直到去年2月19日,憲法法庭針對刑法典第301條關於墮胎行為的規定違法憲法主旨精神,理應修訂以符合現代的人權理念,因此國會啟動修訂程序。 經過國會近一年審議,最終通過新的一部有關墮胎的規定,新增一項合法墮胎條件,即胎齡少於12個星期的孕婦可以要求醫院予以合法墮胎而不被視為犯罪行為,如果對胎齡超過12周以上的胚胎進行打胎,則仍被視為犯罪,刑責原規定為6個月有期徒刑,新法律予以減為3個月有期徒刑,或罰款1萬銖。同時維持原有的懷孕危及生命或非自願懷孕兩種情況也可以合法墮胎的規定。 泰國民間「合法墮胎」宣導組織創辦人素披察女士24日指出,該組織認為不論胎齡如何,都不應該把孕婦墮胎視為犯罪行為,由於孕婦也是人,有合理合法的權益維護自身健康安全,不能只考慮腹中胎兒的權益而忽視母體的權益。 她說,個別國家在憲法中規定胎兒與普通人有同等權益,墮胎相當於謀殺胎兒性命,結果不少母親因為無法合法墮胎而失去自己的性命。如果要合法墮胎,必須得到其他人的認可,要有政府部門批准,則使墮胎難度提高,仍然難以實現少於12周胎齡合法墮胎。 素披察強調,「胎兒權益」並不是真實存在的權益,必須出生後才會擁有權益,社會上對「胎兒權益」的定義來自宗教信仰,所以在嬰兒出生之前,更應該保護母體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