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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秦盼達/曼谷報導】內閣批准新冠肺炎疫情管理中心的提案,第10次在全國範圍內延長實施緊急狀態法,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國務院23日消息指出,由政府總理兼國防部長巴育上將主持的內閣會議,批准第10次延長實施緊急狀態法,有效期從2021年3月1日開始至3月31日。 政府從2020年3月26日起宣佈實施緊急狀態法以來,這次第10次延長實施該法令,具體時間線包括: 第1次延長實施緊急狀態法,有效期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第2次有效期為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第3次有效期為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第4次有效期為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第5次有效期為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第6次有效期為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第7次有效期為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第8次有效期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 第9次有效期為2021年1月15日至2月28日; 第10次有效期為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