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韋少/曼谷報導】泰國中央銀行行長榭塔普表示,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年初爆發以來,給企業和民眾帶來嚴重衝擊,央行出台各種形式的金融措施,根據問題的性質有針對性地幫助受影響的債務人,包括在局勢高度不明朗的情況下,建立金融機構向債務人提供援助的機制,例如調整資產分級和预留储备金準則,通過降低向金融機構系統復甦和發展基金(FIDF)加盟的比率,減少金融機構的財務成本等。 新一波新冠肺炎疫情加劇衝擊經濟復甦和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金融機構體系依然穩健,始終保持高水平的資本、儲備和流動性,央行因此重新檢討和審視向受影響債務人提供額外援助的政策,刺激金融機構加緊改善債務構架,要考慮到未來債務人自我調整的潛力和機會,保持穩定和良好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 具體包括:1、延展中小型企業暫緩償還債務的期限,原規定是在2021年6月30日到期,現延長至2021年年底,僅針對在新一波疫情中受到嚴重衝擊的中小型企業,例如未能照常營業的企業,導致金融機構無法對其現金流進行評估以調整債務構架,該措施並不是一項大範圍暫緩償債的措施。 此外,央行還根據各金融機構現行的定義,擴大受影響的中小型企業債務人範圍,將覆蓋貸款限額不超過1億泰銖的中小型企業,促使獲得援助的債務人數量增多,也與金融機構信貸操作流程保持一致,無需調整工作制度以將援助轉嫁給債務人,提升操作速度。金融機構可維持原債務分級標準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要求金融機構積極幫助債務人尋求債務重組的方法。 2、建立激勵金融機構為受影響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機制,並從以下2點進行考量:(1)償還債務的能力;(2)還款期,要求要與債務人未來收入的評估結果相符。央行將在債務分級和預留儲備金方面保持靈活性,如果金融機構提供延長暫緩償債期限以外的支援,例如減少本金和/或應計利息、降低利息、調整信貸結構由短期貸款變為長期貸款,包括重組債務以增加信貸額度,利於援助債務人復甦業務。 3、允許金融機構支付不超過2020年各金融機構股息支付率(Dividend Payout Ratio)的中期股息,以及不超過上半年淨利潤的50%,同時避免回購股票,不得在到期前贖回或回購資本。除非有替代方案,採取預防措施維持金融機構體系的穩定性,以應對不確定的情況,將使得金融機構能持續發行信貸以支持經濟活動,符合大多數國際監管機構的指導方針,例如南韓、新加坡以及一些維持限制或不支付金融機構股息政策的歐洲國家。 央行將評估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態勢和經濟復甦前景,密切關注各金融機構援助債務人的進度,作為第4季度年度股息支付政策的參考因素。 至於降低向金融機構系統復甦和發展基金(FIDF)加盟的比率從0.46%下調至0.23%措施,將在2021年年底到期,央行正在審議延長執行期限的必要性,其中以援助債務人為重要考量因素。 央行認為,上述多項措施的實施將惠及多個方面,尤其是受影響的債務人,以獲得適當、直接和及時的援助。此外,央行還將加快落實其他措施以增加流動性,根據信貸復甦措施調整受影響企業獲得更多信貸的條件,重組現有債務,減輕經營者和民眾的負擔,通過各種措施包括延長收入中斷的散戶型債務人和中小型企業暫緩償還債務期限,針對需要時間復甦的債務人推出暫停凍結資產與償還債務項目,救助散戶型債務人三期措施,舉辦債務調解展覽活動等。央行將密切關注各項措施的實施進度和有效性,並考量在未來持續實施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