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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總統和前總統川普都表態,看法卻南轅北轍。案件宣判後,全美多個大城發生示威,有人擔心「自我防衛」將成為一個新框架,任何持槍殺人者都可把理由往理面裝,激發更多瑞登豪斯湧現。 本案持續引起全國關注,讓政治觀點本已嚴重對立的美國更分裂。因為它不是普通刑案,本身就具有高度政治性和爭議性,兩黨立場南轅北轍,又陷入爭議。 首先,涉案雙方雖都是白人,不涉及種族議題,但案件在抗議非裔佛洛伊德被警察跪頸致死案引發騷動現場發生,被槍殺者屬於參與示威一方,瑞登豪斯屬於反示威一方。案件不可避免涉及種族問題。案件宣判後,一些示威者宣稱,在充滿制度性歧視的司法系統裡,被害人不可能得到公平正義。 有人質疑,如果開槍的瑞斯豪登是非裔,即使理由同樣是自衛,但殺了兩人後,即使不被警方當場格斃,也不會在法庭上獲無罪釋放。 其次,保守派稱讚瑞登豪斯是「英雄」,協助警方替大家守護家園,懲治藉示威劫掠商家、攻擊他人的暴徒;川普在案件宣判後也發表聲明,稱讚瑞登豪斯「勇敢」,稱如果他都不算自衛,那就沒有可以算自衛的情況了。 不過支持控槍人士認為,瑞登豪斯才17歲,依法本不能合法擁槍,而且他遠道從伊利諾州趕到威斯康辛州,拿著上膛的AR-15半自動步槍出現在示威現場,目的並不在保護自己生命財產安全,而是有意搞事;庭訊中他曾說是受某商家之託,保護該商家,但被該商家否認,最終仍被認定是自衛。 此案關鍵不在於他能證明自己是自衛,而是在於檢方沒辦法證明他不是自衛;而最關鍵的是有目擊作證指死者曾企圖搶奪他的槍,陪審團採信辯方辯詞,五項指控罪嫌都不成立。 威州的自衛權法律規定,只要人們有理由相信自己有喪生或受傷之虞,就可動用致命武力。自衛權並未規定當事人要有良好判斷力,往往只考量暴力發生前瞬間狀況,也不考量行為人是否自願捲入動盪現場,甚或助長混亂。這就給瑞登豪斯有很大的無罪開釋空間。 再次,瑞登豪斯案涉及更深層討論,還有擁槍權爭議。多年來,每逢發生與槍枝有關的濫殺案,美國就興起一輪控槍爭議,但都不了了之。川普上任後,槍枝議題的爭論更成為「文化戰爭」。 雙方的爭議點很簡單:反槍者認為,槍枝是萬惡之源,如果槍枝控管做得更嚴格更好,就不會發生或降低濫殺案;擁槍者則認為,只有一般民眾都擁槍,壞人持槍行凶時才可保護自己,更何況開槍的是人,不是槍,因此萬惡之源在人而不在槍。 美國槍枝銷售近年激增,愈來愈多的州制訂對擁槍有利的法律,讓使用致命武力防衛愈趨合法化,持槍民眾擁有比手無寸鐵民眾更多的權利。例如俄亥俄州1月通過法律,擴大「堅守陣地法」(Stand-your-ground)的適用範圍,除在自宅內,在商業、宗教場所及示威場合等,只要面臨威脅就可開火,不必再試圖先行迴避。 華人社區民眾擁槍雖不普遍,但當今美國社會戾氣高漲,治安不靖,暴徒入屋和入店搶劫愈來愈頻繁下,考慮買槍自衛的華人愈來愈多。 前兩年曾發生一位華裔餐館女老闆遭多名非裔嫌犯入店搶劫時,持槍擊退搶匪;費城20日有一位華裔外賣郎回到家門口,遭三名非裔男子持槍搶劫,他機智地讓嫌犯上車取錢,然後拔槍射擊,擊斃一人,擊傷兩人。 許多支持擁槍的華人說,假如這位華裔女餐館東主和外賣郎沒有槍,就只能成為搶匪的魚肉,身家性命都難保;而芝加哥大學中國留學生鄭少雄遇劫時身上如果有槍,至少還有搏命的機會,不致輕而易舉成為非裔惡徒的槍下冤魂。 瑞登豪斯案宣判,並非美國眾多社會和政治議題嚴重分裂的終結,而是新開始,預料也會成明年期中選舉的議題之一。例如自衛權究竟如何界定?民眾何種情形下可使用致命武器?誰可以決定什麼是正當防衛? 這些問題將如同雞生蛋或蛋生雞一樣,雙方各說各話,短期內不會有答案。而殺人或自衛的界線,須看個案和現場條件,瑞登豪斯案可能立下危險的新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