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秦盼達/曼谷報導】國家警察總署警總長丹隆薩發佈緊急命令,制定11條準則完善檢查站、攔截點工作,在預防打擊犯罪的同時,也監督執勤警員的工作,避免失誤或犯原則性錯誤。 國家警察總署警總長丹隆薩發佈一份緊急命令,監督檢查站、攔截點,制定有關執行工作的準則以預防和打擊犯罪,具體內容為: 1、在檢查站、攔截點執勤的所有警員都必須穿制服,並在整個執勤期間佩戴警用隨身攝像機,當有檢查人、車時,必須隨時記錄檢查過程中的圖像和聲音,並在檢查結束後第一時間將記錄的圖像和聲音存入所屬單位的電腦,圖像和聲音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天,並要求上級密切監督下屬的工作,如果發現工作失誤或犯錯誤將對有關人員進行紀律處分。 2、只能在為了阻止、攔截或逮捕違法者的緊急情況下設置攔截點,設置攔截點時只需與所屬單位的報警中心/無線電通信中心協調就可立即採取行動,無需上級批准。 3、設立檢查站預防打擊犯罪和道路交通執法,每次都必須得到上級的批准;4、在設置檢查站時,所有單位應嚴格遵守泰國警察檢查站準則,並由上級監督工作。 5、上級要隨機抽查所屬單位在負責區域設置檢查站、攔截點的工作情況;6、上級要監督、隨機抽查所屬單位的檢查點和攔截點是否符合泰國警察檢查站準則,如燈牌、攝像頭等,如果發現失誤要立即提出建議、警告。 7、國家警察總署監察長辦事處隨機抽查檢查站、攔截點的工作,每個月的第5天向國家警察總署報告;8、如果發現腐敗或謀取不正當利益或索賄等行為,將依法紀律處分。 9、如果上級在監督、指導下級人員工作方面出現疏忽,上級要被問責;10、各局長召開會議指示下屬嚴格遵守準則;11、每月將所屬單位監督檢查站的工作和遇到的問題報告國家警察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