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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秦盼達/曼谷報導】國務院副發言人拉察妲表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事處發佈一份關於難以核實真實性廣告信息指南的公告,使商品廣告不過分誇大,以及有關法律內容與時俱進,符合多渠道媒體的現狀。 該公告已於1月23日生效,重要內容為使用廣告信息,無論是否通過任何廣告媒體完成,必須根據廣告類型使用泰語文本,讓消費者可以清楚的看或聽,避免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產生誤解,如果廣告文字是用外文,則必須有泰語翻譯。 拉察妲說,該公告還禁止推卸責任或保留更改權利,如: 1、保留更改信息的權利並無需提前告知消費者,特別是價格方面,向公司保留更改價格和條件的權利無需提前告知消費者、圖片僅供參考與實物不符等;2、增加聲望、增加銷量、增加魅力、讓愛人回心轉意、消災解業等文字。 3、強調個人信仰的文字,或針對有問題、痛苦需要精神支柱、可能容易上當受騙群體的文字,如立即見效、7天內可看到效果、增加聲望、增加銷量、增加魅力、人見人愛等;4、如果使用與同行相比較的文字,或使用研究結果、數據等,必須要有明確的信息,並且當被要求核實廣告信息的真實性時,必須在15天內收集好相關證據。 如果廣告委員會有合理理由懷疑廣告中使用了虛假或誇大的文字,廣告委員會將下令證明信息的真實性,並且在緊急情況下暫停此類廣告,直至獲得驗證結果,而違者將處以6個月以下監禁或10萬銖罰款,或兩項併罰,如果消費者發現有關違規行為可撥打1166投訴。2022年共收到2764期關於廣告的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