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將「人肉搜尋」(doxing)視為犯罪,網絡霸凌最重將判處有期徒刑10年。路透 【中央社吉隆坡專電】馬來西亞國會三讀通過刑法與刑事訟訴法修正條文,將「人肉搜尋」(doxing)視為犯罪,網絡霸凌最重將判處有期徒刑10年,遏止日益嚴重的網絡霸凌行為。 新海峽時報(New Straits Times)等媒體報導,國會新修法律將嚴懲任何霸凌和騷擾行為,包含網絡霸凌。 新修法規定,如果利用言語或通訊方式威脅、侮辱或誹謗,意圖挑釁他人或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將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款或兩者併罰,但如因此導致被欺凌者意圖自殺或自殺,刑度大幅提高為有期徒刑10年、罰款或兩者併罰。 大馬為打擊網路霸凌行為,也將「人肉搜尋」視為犯罪,若藉由分享訊息進行騷擾、恐嚇或造成他人困擾等行為,最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款或兩者併罰。 「人肉搜尋」源自於駭客術語,意指取得和發布檔案,或以文件檔案攻擊與抹黑他人。 馬來西亞首相署負責法律及體制改革事務部長阿莎麗娜(Azalina Othman Said)指出,現階段法律無法有效規範社群媒體的網絡霸凌,但隨著網絡霸凌案件日漸增加與復雜化,大馬必須規範即使沒有明確意圖仍能造成傷害他人的行為。 馬來西亞律師林維勇(Lim Wei Yong)今天告訴中央社,大馬國會三讀通過網絡欺凌法律立意良善,遏止網絡世界中日益猖獗的欺凌行為,新修刑法第507C條文規定,即使行為人沒有明確犯罪意圖(mensrea),仍會被追究網絡霸凌責任。 mens rea在刑法中是指行為人是否有犯罪主觀意圖或心理狀態。 對於新修法律最大挑戰,他認為,如果網友的社群媒體帳號遭盜用,被他人蓄意發表不實論述、網絡霸凌言論或行為,這其中會有舉證責任的困難,遭盜用者有時難以舉證反駁。 林維勇分析說,刑事案件中要證明是否有犯罪意圖與實際犯罪行為(actus reus)是很重要的核心概念。有時即使沒有犯罪意圖,但行為人的行為依然構成犯罪,根據具體情況被究責,這次新修法律中的網絡霸凌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統計,今年1月至11月1日,大馬共接獲8339起關於網路霸凌通報或檢舉案件,平均每天發生27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