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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推動修訂刑法關有冒犯皇室法律的民間法律團體「尼迪叻集團」昨天(4日)發表聲明,指責憲法法庭下令國會暫停表決修憲案的做法屬於違憲行為,因為在審議程序上不符合憲法規定,作為社會獨立機構的憲法法庭,也無權要求具有立法性質的民會暫停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審議,憲法法庭有必要立即撤銷所做出命令。
上議院副議長尼空也表示,支持國會對修訂憲法案進行三讀表決,因為憲庭不應該越權做出贊同表決的決定,因為那樣屬於對立法機構的干預。
暹羅人民團體代表、素可泰大學政治系教授空訕則表示,憲法法庭受理政治團體和個人提出的5宗修憲違法案,並下令國會暫停表決有關修訂憲法議案,是根據憲法第68條規定為法律依據。根據法律規定,涉嫌顛覆憲法和民主制度的行為,應由最高檢察院調查之後再提交憲法法庭審理判決,但至今最高檢察院並未向憲法法庭提出此類申請,所以造成沒有對顛覆憲法和民主制度進行處理產生預防效果,可見存在政治勢力干涉最高檢察院的問題。如果社會大眾發現不正常的情況,有權向憲法法庭提出調查申請。所以憲法法庭根據憲法第7條規定,有權對違反民主傳統的問題進行調查審理。
空訕表示,為泰黨和尼迪叻組織所發表的關於憲法法庭無權受理上述5宗投訴案的說法並不錯,但事實上是向最高檢察院提出申請之後,最高檢察院都沒有任何的調查處理。如果政府強行交將憲法修正案付三讀表決,就必須對所產生的結果承擔全部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國會進行三讀表決也同樣要對結果承擔全部的政策。憲法216條第5款規定,憲法法庭做出的裁決為最終判決,對國會、政府、法院和政府機構擁有同等的約束力。暫停表決直到法庭裁決結果出來是法院命令內容的一部分。
民主黨民代及法律委員會成員威叻表示,依照法律規定,憲法法庭有權下令國會暫停對部分法律條款的表決議程,政府無權對憲法法庭及行政法庭的判決進行對抗,因為按照憲法第68條款的規定,如果有推翻或修改憲法內容的行為,憲法法庭有權釋法,並做出暫停表決命令。同時可通過最高檢察院來追究違法者的刑事罪責。因為憲法法庭的作用就是維護憲法不被肆意篡改,以及對任何違反憲法原則的行為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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