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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憲委員會發言人兀東昨天(20日)表示,草憲委員會認為即便擬定完成、頒布實施後的新憲法草案,都有存在後期被再度修改的可能,但前提是除了以國王為元首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國家體制條款外,因為國家體制和政府職能不容許有根本的變更。即便是修訂憲法,也應該是在尊重原憲法的基礎上,對部分爭議較大的內容進行有限修訂。
在新憲法草案的擬定中,已初定在未來的上議院中,只要有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的上議員提議,就可以部分修改憲法內容。但草憲委員會還沒有具體就哪些條款可以修訂、哪些條款不可以修訂做出明確規範,因為新憲法草案還沒有擬定完成,也還沒有在全民公投中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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