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出口商賣匯期限放寬至15天

2007-05-10 12:31:24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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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央銀行行長助理尼亞表示,財政部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已通報各商業銀行。新條例規定,出口貿易所獲得的外匯,需在匯入15日內,將該外匯賣給或存入設立在本國的外匯指定銀行。此條例目前已經生效。
 
尼亞說,舊條例規定時間為7天,此次修改使得在出口商對外匯管理更具有彈性,增加企業儲備金,發展企業實力。
 
業內人士分析說,今年年初泰銖持續升值,泰銖美元匯率首4月平均為34.87,比2006年平均高出2.79%。使得首季度泰國貨幣指數平均為77.55,年比提高7.7%。雖然通貨膨脹率下降,還是高於國際上21個商業合作伙伴或競爭對手。3月底指數為90.46,2月份為88.9,使得泰國在國際上競爭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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