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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秦盼達/曼谷報導】泰國國會下議院(民會)審議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允許「有條件」墮胎以及意外懷孕不超過20周可墮胎,強調不支持墮胎自由化。 民會會議以276票贊成、8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刑法修正草案,以根據憲法法院的裁定修訂與墮胎有關的條例內容。修訂的重要內容有,規定孕婦懷孕不超過12周可有條件地墮胎,減輕孕婦懷孕超過12周時自願由他人幫助墮胎的處罰,從6個月以下監禁改為3個月,或1萬銖以下罰款。 對此,修訂法案允許懷孕不超過12周的孕婦合法墮胎,條件是如果醫師可證明因存在風險必須墮胎,或者胎兒有畸形或嚴重殘障的風險,或懷孕婦女向醫師確認因遭受性侵害而導致懷孕。修訂法案允許懷孕12周但不超過20周或4-5個月、有意願終止妊娠的孕婦,在根據衛生部準則、預防法相關規定以及有關部門關於預防和解決青少年懷孕問題如意外懷孕等規定向醫師進行諮詢後,可終止妊娠。 刑法修正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訕迪強調,這次修訂法律並不是開放墮胎自由化,或自由終止妊娠,只是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合法終止妊娠,為孕婦在指定條件下終止妊娠提供途徑。 穆斯林議員認為,當受精卵發育成胚胎時,懷孕120天後從神那裡獲得靈魂,所以無法墮胎,因為違反宗教信仰,除非有特殊情況,如對孕婦的生命造成危險,所以即使懷孕超過120天後,發現胎兒畸形也無法摧毀這個生命。至於有部分議員表示如果因性侵害導致懷孕,可以墮胎不限制孕期。 關於下一步,民會議長將把上述修正草案提交上議院以根據程序展開審議和表決,然後遞交總理以奏呈國王陛下御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宣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