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 扁珍可能列被告

2006-09-08 10:40:58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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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報導】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國務機要費案,已分別密訊過陳水扁總統夫婦。據悉,由於陳水扁夫婦對以不實發票核銷國務機費情事「知悉且交辦」,檢方已將他們「視為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列為本案被告。

高檢署昨天發布新聞,說明已在上月7日及20日分別訊問過陳水扁夫婦外,並明確指出,查黑中心檢察官於偵訊包括總統及總統夫人時,均有告知涉嫌罪名為偽造文書、貪汙罪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但陳水扁夫婦應訊時並未選任律師。

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以選任辯護人,其他如證人或關係人身分的相關人,都不得選任律師。依此,外界認為陳水扁夫婦應已被視為國務機要費的被告。

不過,查黑中心承辦檢察官陳瑞仁昨天不願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願明確說明陳水扁夫婦在國務費中的身分,只說他們在本案中不是純粹的證人,而是可能轉變為被告的「潛在性被告」。

檢察官陳瑞仁訊問陳水扁總統與夫人吳淑珍後,國務機要費的案情有重大發展。

據悉,陳水扁向檢察官坦承,對使用私人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他事先知情而且部分乃親自交辦,吳淑珍也承認協助取得發票報領國務機要費,雖然陳水扁辯解乃為拚外交,不得已的便宜措施,但跡象顯示,陳水扁極可能從查字案的「潛在性被告」,被改簽分為偵字案「被告」,吳淑珍也會被列同案「被告」。

如果檢察官認陳水扁夫婦涉案情節重大,因陳水扁有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檢方依程序可先簽結,或將案子摆著不動,等他2008年卸任,再啟動偵辦,予以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吳淑珍部分,則可一併暫先簽結,或切割移轉由地檢作偵結處分,如被起訴,亦可由法院決定是否先暫停審判程序,等共犯陳水扁部分一併審理。陳水扁總統坦承對私人發票用於核銷國務機要費「知情」且部分是「親自交辦」,但以「沒一毛錢流入私人口袋」的「無犯罪意圖」辯解;問題是,以違法的方式請領公款,即使真的用於拚外交的機密用途,就能阻卻違法嗎?

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的檢察官陳瑞仁對陳總統夫婦,用了「潛在性被告」非法律專有名詞來形容他們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的身分,耐人尋味。「潛在性被告」極可能因案情直逼陳水扁夫婦涉及偽造文書與貪汙罪,而將兩人改簽分為偵字案「被告」,再予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當然,陳水扁的部分須等他總統任滿才能正式結案。

不過「潛在性被告」也可能因陳總統所提辯解或證據說服檢察官,認為他們夫婦犯罪嫌疑不足,而逕行簽結或不起訴。

但就如強盜不能為劫富濟貧而殺人劫財,陳總統即使為拚外交,不得已用他人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使用,如果涉嫌以偽造文書手段報銷公帳,形式上即觸法。

若所請領的公款,實際未用於拚外交或交付執行外交任務的人員,落入其他私人甚或第一家庭成員手中,即難脫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或圖利的貪汙罪嫌;犯意良善與否,僅能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而不是免責的要件。

因此,陳總統會不會栽在國務費案,關鍵不在他是否出於善意及為國家拚外交,而在有無假公濟私,公款私用;檢方要辦倒陳總統,查明國務費的流向,才是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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