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業管理法不違憲
2006-09-08 10:43:58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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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憲法法庭昨天(7日)裁決1941年頒布之出版行業管理法第48條,沒有違反憲法第39條--第41條規定。法官宗蓬、比差、乃盤、乃薩自動申請推出裁決,因為這幾位法官都曾對媒體提出過控告,擔心自己參與裁決會被媒體認為假公濟私。
憲法法庭辦事處秘書長沛汶說,昨天舉行的法官會議,就1941年頒佈的出版行業管理法第48條,是否違背憲法第39條--第41條內容,進行討論並進行表決,表決的結果是8票支持,2票反對的結果,裁決出版行業管理法第48條規定,沒有違反憲法規定。憲法法庭之所以進行以上裁決,是因為曼谷市刑事法庭受理的案件引起,原告是經理報的乃敦和其2位同事,對出版行業管理法規第48條是否違反憲法進行裁決。在此之前乃敦分別受到最高檢察院和前總理乃川的控告,指其在進行新聞報道時,沒有據實報道,造成原告名譽損失。憲法法庭在分別聽取原被告證詞、證明後,做出以上裁決。
沛汶說,憲法關於媒體報道規定是保障個人和媒體自由權益不受侵犯,第39條和第41條內容為在發表個人意見時,所說的話、寫的文、出版品、廣告,及進行新聞報道都必須遵循以上規定,即享有充分的自由,但是也必須有一定的限制。按出版法第48條規定,如果報刊的內容違法或者侵犯他人正當權益,則作者和編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沒有作者和編輯承擔相關的責任,那麼就必須由報社社長承擔所有的責任。這也是為了充分保障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沛汶說,在憲法法庭舉行會議討論以上問題時,法官宗蓬、比差、乃盤、乃薩自動申請推出裁決,因為這幾位法官都曾對媒體提出過控告,擔心自己參與裁決會被媒體認為假公濟私。最後只有10名法官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