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借貸文書 前銀行經理判刑10年6月

2006-09-29 11:30:07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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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清邁府地方法庭前天下午1時30分宣讀判詞,由檢察官和泰華農民銀行為原告,指控被告乃巴莫(該銀行清邁府直轄縣機場分行前經理)偽造借貸文書罪。

原告控詞大致是,2538年8月至2542年4月間,被告仿冒乃頌巴的筆跡,向該銀行借貸了975萬銖,拿到證券市場買股票。

法庭審理人證物證後認定被告有罪,判處14年監禁,但被告坦承便於審訊工作進行而減刑4份之1,判處10年6個月監禁。

被告稍後要求法官請示最高法院對上述判詞做出裁決,但法官拒絕,因原告仍有上訴的權利。

泰華農民銀行律師乃巴逸透露,必須償還該銀行1000萬銖後,此案才可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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