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團聲明選舉法續有效
2006-10-01 10:26:42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喜歡就分享這篇文章
【本報訊】「民主行政制度改革團」昨天(30日)發佈第26號關於修改20日公佈之第13號令之聲明,宣佈中央選舉委員會獲得政改團正式委任,任期由聲明發佈之日起生效;和發佈第27號關於修改21日公佈的第15號令之聲明,宣佈1998年制定的選舉法繼續有效,但目前仍然禁止一切政治活動。
政改團昨天公佈的第26號聲明稱,政改團現對20日公佈的關於1998年中選會繼續合法存在的第13號令作出修改,取消20日宣佈的第13號令之第1點內容,同時改為[政改團取消憲法令,對根據憲法產生的關於中選會的法律不產生影響,即1998年關於中選會之法律繼續有效,直至有新法律取代或宣佈廢止];取消第13號聲明之第2、3點內容;另外根據1998年關於中選會法律遴選產生的中選會視為已經獲得政改團的任命,任期由本聲明宣佈之日起計,而義務、職責、權力等則仍按1998年關於中選會之法律之規定內容。
政改團昨天公佈的第27號聲明稱,政改團現對21日公佈的關於1998年選舉法繼續生效之第15號令作出修改,取消21日宣佈的第15號令之第1點內容,同時改為[政改團宣佈取消憲法,但1998年制定的選舉法繼續有效,直至宣佈使用新法律或宣佈廢止];第15號令關於停止一切政治活動之第2點繼續有效,直至臨時政權委員會有新的命令;憲法法庭或代替憲法法庭之機構對違反1998年制定的政黨法的政黨已經作出[取締政黨]裁定和裁定[取締政黨黨委5年內不能參加選舉]的,繼續執行法庭裁定,並按法庭裁定的執行期限執行;在政改團19日宣佈第3號令前,被法院按1998年制定的[民代選舉法]、[上議員選舉法]裁定取消選舉資格之個案,法庭的裁定維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