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委會補助海外編制華語文教材
2006-10-21 10:47:02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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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為充實僑教材內容,鼓勵海外華語文工作者及文教團體編寫華語文教材,製作教具及視聽教材,特訂定「補助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作業要點」,歡迎符合申請條件的海外文教工作者及相關團體,提出申請。
茲將有關「 補助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作業要點」摘錄如下,以供申請參考:
一、申請補助教材類別:華語文教科書、華語文補充教材、華語文教具、華語文視聽教材(含錄音帶、錄影帶、電腦補助教學軟體等),以上教材均以未出版或至申請截止日出版未滿一年,且未曾接受其他公私立 機構獎助之成品為限。
二、申請補助教材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一)能教導、習寫注音符號或正體字者。(二)能幫助學習華語文,並提升中文能力者。(三)能傳播中華文化,藝術及學術思想者。
三、補助對象:旅居海外,從事華語文教育工作者:海外非營利性華語文學校或文教團體。
四、申請期限: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未於時間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五、申請方式及地點:申請補助之個人或團體,請備齊文件資料,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泰華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該中心初審後核轉僑務委員會辦理,未經由該中心核轉者將不予受理。
六、 審核結果於次(96)年5月31 日前公布,並個 別 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補助所附之申請文件,應一律使用正體字。所有教材內容以正體字編印為準,但得適度加註對照之簡化字;標音部分以注音符號為主,必要時的得加註漢語拼音或通用拼音;所有教材成品及申請文件 概不退還。
八、申請補助成品之著作權歸屬申請人;其內容(含文字、插畫…等)如有錯誤或涉及著作權糾紛時,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九、申請補助之教材如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經查屬實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僑務委員會並得取消補助或追繳已發之補助款項。
索取相關要點及申請表件請逕至僑務委員會網站自行下載。網址:http://www.coac.gov.tw/public/public.asp?selno=170& no=170& level=B,或洽泰華文教服務中心陳 繡玲小姐電話:02-6701789,02-67000200-9轉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