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內閣33部長財產11月公布
2006-10-27 10:22:44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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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肅貪委員會昨天(26日)表示,塔信2政府內閣部長已經全部按期辦理個人財產和負債申報,肅貪委員會決定在11月14-28日期間,公布這33名內閣部長財產和負債情況。
肅貪委員會秘書長沙拉鄔說,昨天舉行的肅貪委員會常委會議,就塔信2政府33名內閣部長個人財產和負債申報情況進行討論,會議認為塔信2政府因為政變團於9月19日發動政變,掌握了國家的行政控制管理權,同時也意味著塔信2政府所有的內閣部長全部離職,按照法律規定,離職的內閣部長必須在10月18日前辦理個人財產和負債情況申報。結果這33名離職內閣部長,全部按期辦理個人財產與負債情況申報手續。根據憲法肅貪法規第35條規定,肅貪委員會決定於11月14-28日,公布以上33名離職內閣部長個人的財產和負債情況,以及相關的檔。
【本報訊】肅貪委昨天達成一項決議,要求出任檢查危害國家利益行為委員會、立法院的委員要申報個人財產和債務,但未提及國安會是否要執行此條例。
肅貪委秘書沙拉兀昨天在新聞發佈會中表示,肅貪委會議達成要求出任檢查危害國家利益行為委員會、立法院之委員要申報個人財產和債務之決議,必須在本決議正式公佈生效後的30天內執行。
沙拉兀秘書表示,肅貪委開會研究時認為檢查危害國家利益行為委員會是掌握有多個法律賦予權力的獨立機構,必須按1999年國家反貪污法律第32條款規定申報個人財產和債務.立法院委員同樣要執行此規例,因為立法委員出任屬於政治職位。本決議在正式公佈日起生效,檢查危害國家利益行為委員會、立法院委員應在30天內執行本規例。
當有記者問到國安委是否要執行該規例時,沙拉兀秘書表示肅貪委會議沒有討論到此問題,而國安委沒有提出要執行此規例,故肅貪委沒有討論。肅貪委是根據提議和相關的法律來進行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