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辦案期限 1年4個月
2006-11-06 11:38:06 作者:udnbkk51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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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報導】陳水扁總統昨天宣示一審判扁嫂有罪他就下台。依司法院規定,一審辦案期限為1年4個月,如果法官能在此期限內結案,最遲2008年3月初結案,屆時阿扁任期只剩約兩個月。
司法院為避免法官延遲審理案件,訂有一審辦案期限1年4個月的規定,但此屬行政規定,逾期結案並不違法;不過,因無理由逾期者,會遭記過等行政處分,因此法官會儘量遵守。
依司法院的辦案期限規定,國務機要費案在近日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後,台北地院一審至遲應在2008年3月初審結;此時正值總統大選,陳水扁的總統任期也只剩兩個月左右。
有辦案期限不代表非在期限屆滿才結案不可,如果案子進行順利,可能只需1年或半載就結案;但如果不順利,例如案情複雜難查,或者被告、證人等相關人傳喚不到庭等拖延因素,也可能拖過1年4個月的辦案期限。